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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志军、李昱英、王平元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军,李昱英,王平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女,该社职工。被申请人王志军,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申请人李昱英,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申请人王平元,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志军、李昱英、王平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借款未如约偿还,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平元在舲舫信用社账户上的的存款10万元以及账户上的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开设在茶陵县建设银行账号43001530062052504886上的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平元在舲舫信用社账户上的的存款10万元以及王平元在舲舫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3.3万元均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勇审判员 戴梓凯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