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宗景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宗景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86865-4。法定代表人卢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宗景峰,男,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黄骅市。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宗景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