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连香、何显明等与周荣付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香,何显明,周荣付,周荣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连香,女,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何显明,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阳继宁,赵思军,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付,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雁山区。委托代理人:彭光富,国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国浩(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荣辉,男,1976年9月20日生,住桂林市雁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香、何显明诉被告周荣付、周荣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香、何显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66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