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陆晓梅与吴磊,向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梅,向传友,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32号原告陆晓梅,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向传友,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吴磊,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梅诉被告向传友、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陆晓梅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陆晓梅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晓梅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