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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保民与刘承乐、孟锁根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民,刘承乐、孟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民被执行人刘承乐、孟锁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民与被执行人刘承乐、孟锁根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