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王某,公司职员。被告:李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