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王某,公司职员。被告:李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