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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映伟与被告李家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映伟,李加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特字第10号原告朱映伟被告李加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加刚长期不在家,为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