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执恢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波、李建强、栗贵成、刘劲翔、湖南省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李文波,李建强,栗贵成,刘劲翔,湖南湘乡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波。被执行人李建强。被执行人栗贵成。被执行人刘劲翔。被执行人湖南湘乡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波、李建强、栗贵成、刘劲翔、湖南省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李文波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被执行人李文波订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三、由被执行人李建强、栗贵成、刘劲翔、湖南省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8400元及有关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波、李建强、栗贵成、刘劲翔、湖南省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文波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坚达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已实际歇业。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本院(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第三条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