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领军与庞拥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领军,庞拥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韩领军。被告庞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领军诉被告庞拥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领军负担。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雪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