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丕福、公为英等与刘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丕福,公为英,杨赵霞,李骏熙,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李丕福,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公为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赵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骏熙。法定代理人杨赵霞,居民。被执行人刘勇,驾驶员。申请执行人李丕福、公为英、杨赵霞、李骏熙与被执行人刘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006.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8006.5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丕福、公为英、杨赵霞、李骏熙与被执行人刘勇侵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