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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益阳市园林绿化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益阳市园林绿化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33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益阳人。被告益阳市园林绿化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益阳市园林绿化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益阳市园林绿化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