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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古商初字第28号原告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镇玉兰村。法定代表人樊正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曙晔,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西巷4号。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竞儿,女,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为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精煤,经双方确认欠煤款及运费2962263.2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向原告原告汾阳市恒泰焦化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62263.22元,(大写:玖拾陆万贰仟贰佰陆拾叁元贰角贰分),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2、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3、诉讼费用36883元减半收取18441.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张贵平代理审判员  卫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