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马进良,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6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副28-2号。负责人王春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良,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永植。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哈尔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进良、原审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47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六建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六建哈尔滨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