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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冯建梅、谢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634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建梅,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2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谢浩,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梅、谢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冯建梅、谢浩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东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