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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喜发与肖忠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发,肖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发,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二委16组44号。被执行人肖忠文,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汽车服务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广厦小区D9号楼1门502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