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安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娓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一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