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与赵翠云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赵翠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负责人黄金海。委托代理人张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翠云(曾用名赵翠雲)。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翠云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对本案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8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