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闫某某,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