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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智艺、被申请人洪基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洪智艺,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申请人洪基煌,男,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智艺与被申请人洪基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洪智艺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欲与其家人自行协商指定监护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这是申请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洪智艺撤回申请。审判员卢君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汪惠玲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