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仇美英与赵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美英,赵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仇美英,女,191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杰,女,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淑红,女,193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淑红给付仇美英2400元。仇美英于2013年1月6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