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李某甲,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李某乙,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小孩李某丙。双方无共同房屋、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后一开始感情比较好,但在长期相处期间发现性格无法磨合,双方家庭背景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感情逐渐变淡,被告经常想回从化工作,在2009年被告去从化工作后便开始分居,在此期间我每年多次都找过她,但她都避而不见,且从来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分居期间被告回来看望儿子都故意避开我。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丙归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档案,拟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小孩的户口簿,拟证明婚生小孩的身份。4、原、被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5、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作放弃对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小孩李某丙。2009年被告回从化工作后,双方便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本应互谅互让,建立和谐家庭关系。但由于双方感情一般,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影响了婚后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拒不到庭,说明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现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为此,本案不予处理。对于婚生小孩李某丙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年龄还很小,且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考虑到小孩的现在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现有状况以及双方的意愿,本院认为小孩李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对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自身的收入来源和经济状况,结合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以原告自行承担为宜。关于小孩的探望问题,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双方的意愿,在不影响小孩的学习、生活、健康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小孩,本院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不得阻止并应予以配合。对于受理费,原告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负责抚养,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在不影响小孩李某丙学习、生活、健康的情况下,被告李某乙双方可以随时探视小孩,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并应予以配合。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