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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秀玉与陈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玉,陈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谢秀玉,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尓珠,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守芳,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玉与被告陈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玉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谢秀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