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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锐,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89号申请人吴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观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25号院报社家属院.被执行人刘佳,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区人,西安奕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街25号院报社家属院.吴锐申请执行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2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佳的住所地和财产在西安市长安区辖区,本院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已经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执字第00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