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李忠报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0号被执行人李忠报,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忠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上述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李忠报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忠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忠报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忠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忠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忠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李忠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