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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美亚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美亚纸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罩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表人陈思华,系该司员工。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美亚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梁宣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美亚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136元,由原告江门市明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