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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与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43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4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越,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友葆,男。被执行人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毛亚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XXX号区域内。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的房屋;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按每年19万元计算);承担诉讼费1,03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返还义务。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冻结了127,855.23元(待返还房屋事项一并处理)。另查明,与本案关联案件(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尚在上诉期间,本案的执行待上述上诉案件处理结果后才能执行。本院还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银行存款已冻结。至此,本案执行标的返还房屋及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鉴于本案的执行待相关上诉案件结果后才能进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悦岭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杰马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处理结果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