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庆光与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光,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陈庆光。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吴文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光诉被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光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光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已由原告陈庆光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陈庆光。审 判 长 蒋筱熙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