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利军与刘鹏志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军,刘鹏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军,延边联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舰店店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志,延吉市六一幼儿园门卫,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刘利军因与被上诉人刘鹏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利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利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亨权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朴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