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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利军与刘鹏志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军,刘鹏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军,延边联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舰店店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志,延吉市六一幼儿园门卫,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刘利军因与被上诉人刘鹏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利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利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亨权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朴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