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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烟台朗思广告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朗思广告有限公司,烟台市原晴置业有限公司,刘乃卫,吴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朗思广告有限公司,地址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大厦。法定代表人曲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原晴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西烟上公路中桥段南。法定代表人刘乃卫,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刘乃卫,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系烟台市原晴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后高格庄村90号。身份证号:370628197203262233。第三人吴小华,系烟台市原晴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朗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原晴置业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注销后,第三人刘乃卫和吴小华分别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13810783.74元和5918907.32元,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刘乃卫、吴小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刘乃卫、吴小华于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烟台朗思广告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0137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〇日书记员 孙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