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商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彬与济南康利新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彬,济南康利新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750号原告韦彬,男,1996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刘晓珀,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康利新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彬与被告济南康利新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彬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彬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彬负担。审 判 员  苏乐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