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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朱明生诉紫菘集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生,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迎庆,张春,陈俊,余祖安,张园娇,张俊,游泽友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26-1号原告:朱明生,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紫菘枫林上城2栋1单元1101室。身份证号码:4201111957********。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千家街。法定代表人:朱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迎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河街**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被告:张春,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桥**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被告:陈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新千家街****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被告:余祖安,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紫菘枫林上城。身份证号码:4201111965********。被告:张园娇,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紫菘枫林上城。身份证号码:4201111971********。被告:张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号。身份证号码:4201151978********。被告:游泽友,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武昌区九龙井正街**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2********。本院受理原告朱明生诉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迎庆、张春、陈俊、余祖安、张园娇、张俊、游泽友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注册地虽属于洪山区,但实际办公地址在关山大道299号,属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案件应移送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关山大道299号逸景华庭小区9号楼,该地段属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关山派出所管辖;且公司注册地为洪山区南湖千家街,故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