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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强彬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355号罪犯卢强彬,又名二臭。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肥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卢强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2013年7月10日分别作出(2010)邯市刑执字第285号及(2013)邯市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强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36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卢强彬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60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卢强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强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三次,表扬五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卢强彬在狱内一年消费5729元。2015年4月14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三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卢强彬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卢强彬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根据该犯实施暴力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强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