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张红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张红,女。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张红诉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张红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