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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祖远与许艺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远,许艺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周祖远。被执行人许艺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祖远与被执行人许艺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艺骞与案外人许军有共有房屋一幢,本院已依法查封,由于该查封物涉及财产析产问题,暂无法处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由申请执行人周祖远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嘉莹第1頁,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