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张玉忠等与阮长利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04-1号申请人张玉忠、喻秀清与被申请人阮长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6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阮长利将南院墙外堆放的石砖、杂物清除;二、被告阮长利将门前所建铁质楼梯及连接物拆除。阮长利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长利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玉忠、喻秀清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本案暂不符合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阮长利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本案暂不符合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6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张玉忠、喻秀清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阮长利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阮长利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