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夏景江与滦南县扒齿港镇建明奶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夏景江,农民。被告:滦南县扒齿港镇建明奶站。住所地为滦南县扒齿港镇政府东临。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景江与被告滦南县扒齿港镇建明奶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景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