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永武诉钟运康、钟运明、鼎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武,钟运康,钟运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09号原告:林永武,男。委托代理人:林永辉,男,系原告的弟弟。第一被告:钟运康,男。第二被告:钟运明,男,汉族,住址同上。第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1号小区富民路健熙大厦三楼301。负责人:严海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武诉被告钟运康、钟运明、鼎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武���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为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永武负担。审 判 长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