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883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揭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