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诉状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