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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诉状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