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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左兰与张丁丁、杭州众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兰,张丁丁,杭州众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左兰。被告:张丁丁。被告:杭州众途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左兰诉被告张丁丁、杭州众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邬亚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