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华林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林,周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林,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周爱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