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孟祥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祥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544号罪犯孟祥君,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576.92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祥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