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连锋与谢庭荣、吴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锋,谢庭荣,吴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081-1号原告连锋,男,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水英,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庭荣,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吴晓敏,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华强、章朝灿,福建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锋与被告谢庭荣、吴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9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19元,由原告连锋负担。审 判 长 伍南冬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人民陪审员 张东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红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