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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2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连锋与谢庭荣、吴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锋,谢庭荣,吴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081-1号原告连锋,男,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水英,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庭荣,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吴晓敏,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华强、章朝灿,福建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锋与被告谢庭荣、吴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93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19元,由原告连锋负担。审 判 长  伍南冬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人民陪审员  张东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红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