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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龙盛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相山区龙盛通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0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龙盛通讯店,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号邮政局**楼门面房龙盛通讯手机连锁。负责人:付秀娟,该通讯店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龙盛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人民陪审员  范葆中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