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房勇与马达、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勇,马达,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953号原告房勇。委托代理人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达。被告臧辉。原告房勇诉被告马达、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勇的委托代理人庄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达、臧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勇诉称:2014年7月3日被告马达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臧辉提供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还,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达、臧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达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房勇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臧辉在借条中签字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勇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臧辉对上述马达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被告马达、臧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