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墅村一组88号。法定代表人吕春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怀满,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海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峰。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