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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春兰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兰,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张春兰。被告魏军。原告张春兰诉被告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春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张春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春兰负担。审 判 长 程 春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周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