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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皇佳快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皇佳快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皇佳快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皇佳快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