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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辉与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杨辉。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0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