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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立斌,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哲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连坂路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谷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4月16日,被告人谷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侦破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上述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110,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报110时并未表述其系醉酒驾车,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文玲人民陪审员林秀娟人民陪审员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石明秀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